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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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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7日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 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二、侦查监督部门业务范围:

  (一)审查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二)复议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三)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四)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

  (五)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

  (六)监督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

  (七)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八)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

  (九)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办案期限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五、办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六、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1.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

  3.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

  8.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10.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对错误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

  (二)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期间,证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未满18周岁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4、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7、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8、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各类案件立案标准

  详见外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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