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询范围:
1、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应当向查询申请人提供以下案件信息内容:
(一)审查逮捕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理期限、审结日期、审结处理结果、办案部门;
(二)一审程序公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一次退查日期、一次退查重报日期、二次退查日期、二次退查重报日期、审结日期、审结处理情况、办案部门;
(三)二审程序上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审查情况、办案部门;
(四)二审程序抗诉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期限、审结日期、审结处理情况、办案部门;
(五)刑事申诉审查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立案复查日期、复查结果;
(六)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日期、办案部门、审查结果、决定日期、决定结果;
(七)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决定日期、决定结果、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日期、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结果;
(八)生效刑事赔偿决定执行案件的案由、申请日期、执行日期、支付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支付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财产损害赔偿金;
(九)刑事赔偿及民事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立案办理日期、立案办理结果;
(十)行政赔偿监督案件的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立案办理日期、立案办理结果;
(十一)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原案案由、办案部门、受理日期、审查结果、救助金发放日期、救助金发放数额;
(十二)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终审法院、终审裁判、调解书文号、结案日期、结案情况;
(十三)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日期、办案部门、终审法院、终审裁判、调解书文号、结案日期、结案情况。
2、对下列案件提供当面查询,不提供网上查询:
(1)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4)上级院规定的其他不宜在网上查询的案件。
二、查询主体
下列人员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相关程序性信息:
1、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刑事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3、国家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
4、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5、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6、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申请查询所需材料
1、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查询人系近亲属的,须提交结婚证、户口本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查询人为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四、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到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查询窗口申请,当场告知查询结果。
2、网上查询: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或者关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平合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