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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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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来源: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乐清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文件(19)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1月9日

  在乐清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赵海霞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深化平安乐清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治乱,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惩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675件2192人,提起公诉2184件3675人。联合公安、法院等单位开展“除恶治乱”、“打侵财防盗抢”等专项行动,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和涉黑涉恶案件183件238人,提起公诉437件727人;批准逮捕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534件692人,提起公诉572件918人;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强基促稳”专项活动,促进平安建设。

  积极落实宽缓刑事政策。全面推行逮捕必要性审查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对140人依法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对19名逮捕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加强不诉措施的运用,对79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通过推行“捕诉监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开展品格证据调查、建立“三位一体”企业过渡性安置帮教等措施,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决定不批准逮捕25人,不起诉2人并落实帮教。

  健全化解矛盾工作机制。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15件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疏导稳控和风险防范工作。深化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落实刑事和解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努力把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民行申诉和解、涉检信访息诉融入到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格局中。成功化解息访中央政法委交办的信访案件1件,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37件,调处息诉民行申诉案件6件,其中1件被评为“全省优秀调处案例”。开展刑事被害人多途径救助工作,通过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方式救助6人。

  二、开展“双服务”活动,助推经济赶超发展

  积极参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惩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提起公诉219件461人,促进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督促及时移送和处理涉嫌犯罪案件10件,促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批准逮捕污染环境案件2件10人,提起公诉1件4人,促进“美丽乐清”建设。

  保障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盗窃原材料、侵犯知识产权等直接侵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提起公诉200件415人,加强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妥善处理涉罪企业问题,避免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发展。立足服务职能,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税费抵扣、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困难,保障实体经济有序发展。

  着力服务金融综合改革。依法惩治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诈骗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提起公诉49件54人,着力维护金融安全。联合市银监办开展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将21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纳入全市预防大格局。专题分析金融类犯罪原因、特点和对策建议,为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犯罪风险提供法律咨询,为我市金融综合改革建言献策。

  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从严查办职务犯罪。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共立案侦查21件25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8件21人,渎职犯罪3件4人),同比上升47%,大案15件18人,科局级干部5人,50万元以上特大受贿案6件6人,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00多万元。在注重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有9名行贿人受到刑事追究。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深入开展乐清湾港区吹填工程等政府主导性工程专项预防,认真研究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等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案件剖析会形式深入到发案单位开展预防,向市委市政府提交职务犯罪预防年度分析报告。通过开展“五进”活动、组织庭审观摩、参观警示教育基地、举办检察开放日、开展新任农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预防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升预防效果。

  四、贯彻执行修改后“两法”,切实加强法律监督

  强化刑事诉讼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共监督立案20人、纠正漏捕10人、追诉漏犯38人,经监督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判处死缓、无期各1人;对侦查违法情况提出监督意见24件,排除非法证据19件;提出刑事抗诉9人,已改判或发回重审4人。联合法院、公安等单位在全省率先建立电子文本证据移送平台,落实庭前会议制度,推行简易程序案件“三集中三简化两重点一监督”公诉模式,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和增强庭审效果。

  强化刑罚执行活动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违法监管等行为,审查减刑及暂予监外执行235人次,纠正减刑不当11人,提出监督意见32件。推进社区矫正信息联网,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出监督意见6件,经监督收监执行1人,纠正脱管、漏管4人。同时,严肃查办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2件2人。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请抗诉9件,已改判或调解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7件。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成功监督1件涉外民事委托执行案件。完善惩防虚假诉讼联动机制,加大监督打击力度,共办理虚假诉讼17件22人,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得到省检察院的肯定和推广。

  五、高度重视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举办“中国梦、温州梦”主题讲座,参加“学习贯彻十八大、同心共筑中国梦”电视知识竞赛,积极引导检察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倡导班子成员发挥“五个表率”作用,开展“乐检之星”评选活动,在全院营造团结协作、奋力拼搏、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一年来,全院获得温州市级以上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12名,1名干警被评为温州市劳动模范,1个集体和1名个人荣立二等功,涌现出一批以郑琛琚、张月荷等为典型的先进人物。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深入开展检察业务岗位素能全员培训,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做客检察官论坛,深化青年检察官辅岗制,选派业务骨干到市信访局锻炼。举办全省公诉观摩评议庭、模拟庭审实训、“两法”知识竞赛等岗位练兵活动,1名干警在全省检察机关控申业务竞赛中获一等奖。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共有13篇调研论文在省、市级以上理论期刊发表。

  加强党风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落实“三公”管理。深入开展“以案为镜、整风肃纪促规范”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对纪律作风、执法办案、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检务督察,强化依法文明办案意识,提升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一年来,我院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汇报检察工作,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自侦案件查办情况。设立代表联络工作室、开展联系走访代表活动、寄阅《检察工作通报》、编发问候短信、开通乐检微博,加强与代表联络,倾听代表意见,自觉接受代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回首过去,我们深切地感到,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人权保护和程序公正的执法理念仍需进一步强化,自侦办案法治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执法活动监督还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风险防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仍需完善;新形势下检察干警的履职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廉政文化建设仍需加强。对此,我院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抓改革创新,促执法规范,着力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着力提高队伍素质,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努力为乐清深化改革和实现赶超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稳妥推进检察改革。按照中央《决定》精神和高检院的统一部署,结合乐清实际,稳妥有序地推进检察改革。一是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二是转变执法理念和方式,完善律师参与诉讼制度,尝试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基层执法监督,强化柳市检察室职能,加快设立虹桥检察室,实现检察职能全覆盖。四是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全面运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大力推进电子检务工程,以执法办案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二)立足检察职能,全力为赶超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一是坚持严格执法,深化平安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治安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坚决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深化“双服务”具体举措,促进形成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积极参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自侦办案法治化水平,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重点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和农村干部涉农职务犯罪预防,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四是全面加强法律监督,落实促进司法公正的相关机制,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

  (三)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坚持从严治检,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检察自身问题,增强检察工作亲和力与群众满意度。二是坚决执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制定和完善改进作风的常态化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三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加强检察文化建设,提高检察职业素养。四是深化全员培训和各类专业培训,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实现赶超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逮捕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2页第4行):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涉嫌罪行的轻重、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和是否具备诉讼保障条件等进行综合衡量,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

  2.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2页第4行):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对其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和评估,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见报告第2页第8行):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包括专门人员办理、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封存犯罪记录等区别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4.“捕诉监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见报告第2页第8行):指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专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帮教预防,并由同一检察人员承办、同一部门审核、同一主管检察长审批的案件办理模式。

  5.品格证据调查(见报告第2页第9行):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品德行为、个性特点、平时表现、犯罪原因、帮教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是否从轻建议量刑的重要依据,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教。

  6.“三位一体”企业过渡性安置帮教(见报告第2页第9行):指由市综治委牵头组织我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和社会、企业三个层面相互协作配合,将社区矫正人员、归正人员和不起诉人员等三类人员安置到优质企业中落实帮教措施,实施一体化、系统化、人性化管理,提高帮教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上述特殊人群重新犯罪,促其回归社会。

  7.刑事和解案件特别诉讼程序(见报告第2页第14行):指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包括和解案件的范围、和解的程序、和解协议的审查以及和解案件的处理等,明确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从宽处理。

  8.刑事被害人多途径救助(见报告第2页第19行):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产生的人身、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损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帮助被害人缓解经济困难、舒解精神痛苦的抚慰性救助制度,包括经济救助、心理疏导、依法维护被害人诉讼权利、协助被害人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等。

  9.“双服务”活动(见报告第2页第21行):即“服务金融服务企业”活动,是我院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助推金融综合改革,经深入企业、金融机构调研的基础上,立足检察机关打击、监督、服务、预防等职能,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10.税费抵扣、劳动用工(见报告第3页第11行):税费抵扣是指我院在开展“双服务”活动中,了解到承租厂房经营的企业因电费发票开具在出租方名下而无法抵扣税的问题,牵头市国税局、供电局、经信局、柳市镇经发局等有关单位协调,制定出台《关于解决承租厂房经营的企业难以取得电费发票问题的实施意见》,妥善解决了百余家企业电费发票抵扣税难题,初步统计该项电费发票金额累计达2个多亿。劳动用工是指我院联合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劳动保障维权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在柳市镇开展劳动维权试点,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依法用工,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11.“五进”活动(见报告第4页第9行):指通过检察人员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全方位宣传《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12.排除非法证据(见报告第4页第16行):指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13.电子文本证据移送平台(见报告第4页第18行):指联通公检法终端、能够实现刑事案件电子文本证据实时传送的专线网络平台。

  14.庭前会议(见报告第4页第18行):指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的证据等与法庭审理相关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同时,控辩双方还可对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如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15.“三集中三简化两重点一监督”公诉模式(见报告第4页第19行):三集中指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相对集中提起公诉、相对集中开庭审理;三简化指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庭审内容;两重点指重点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重点围绕庭审如何量刑;一监督指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程序和裁判的审查监督。

  16.虚假诉讼(见报告第5页第9行):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7.“五个表率”(见报告第5页第16行):指我院党组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倡导各班子成员要做团结合作、勤奋学习、真抓实干、遵纪守法、争先创优五个方面表率。

  18.“乐检之星”评选活动(见报告第5页第16行):指为在全院营造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我院每季度在各部门和全体干警中评选出“星级科室”和“星级人物”,“星级科室”有“业绩突出之星”、“岗位练兵之星”、“文明规范之星”、“互学互比之星”、“创新创优之星”;“星级人物”有“敬业奉献之星”、“法律监督之星”、“调研宣传之星”、“才艺技能之星”、“服务发展之星”。已累计评出“星级科室”13个、“星级人物”26名,通过先进评选起到较好的示范激励作用,全院工作合力明显增强。

  主要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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